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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案情:“游戏托”不构成诈骗罪

imtoken转账手续费 2023-07-06 05:27:37

(2019)民0429行初160号《刑事判决书》

(2019)民04行中180号《刑事判决书》

案例:

2017年4月18日,王某注册成立了清友公司。为了提高销售业绩,培训公司员工以女性玩家身份通过在线聊天与男性玩家培养“感情”,建立“恋爱关系”,吸引男性玩家为游戏账号充值。

2017年10月,被告人陈某加入重庆轻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从事“仙侠”网络游戏的推广工作。 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陈某在《剑雨昆仑》、《爱在天上》等游戏的推广过程中,使用了青游公司培训的推广方式,并以女性身份通过QQ、微信等方式“李雪”。联系中南大学学生李某,以谈恋爱为由骗取李某信任。后来,他以表达爱意和需要家里长辈同意为由,骗李向游戏账号充值10400元,并通过微信120341元给陈某转账或发红包。

争议焦点:

李某可以用10400元的欺诈金额充值他的游戏账号吗?

防守角度:

1.李某充值到游戏平台的人民币按照相应的兑换比例兑换成等值的虚拟货币,可以在游戏中自由消费、兑换和交易。交易过程中诈骗为什么公安说不用请律师,受害人的财产仅转化为等价形式,没有财产损失。

2. 发起人获得的钱,虽然是根据玩家的充值金额计算的,但本质上是他个人的商业佣金。诱导玩家为游戏充值,虽然以获取佣金为目的,但不能视为非法占有玩家财产。游戏推广公司也很难非法占有充值资金。玩家充值的资金首先进入游戏设计公司的账户,设计公司按照一定比例支付给青游公司。

3. 在诈骗犯罪中,如果受害人陷入误会,必须将其归类为财产。本案中,虽然发起人编造身份诈骗为什么公安说不用请律师,进行暧昧聊天,引诱受害人为游戏账号充值,但受害人充值游戏账号主要是出于“谈朋友”、“现实见面”等因素,并非因为充值项目本身的错误识别。出于其他目的自愿充值,售货员虚构美女身份与受害人充值游戏账号不存在刑事因果关系。

法院认定:

1.关于李某为游戏账号充值的10400元,虽然陈某采取了冒充女性玩家销售游戏产品的不当方式,但并未误导充值游戏账号的后果,李某并没有对游戏账号充值的后果没有误解,并且在为游戏账号充值后,也获得了同等的游戏权益,所以这部分金额不应被视为诈骗金额。

2.关于李某通过微信转给陈某的120341元,是李某在陈某的欺骗下对陈某的身份认识错误,陷入“网恋”状态的财产。 ,从而作出了财产处罚行为,该行为与陈某的欺骗行为具有犯罪因果关系。

律师分析:

上述案例中,涉案金额分为两部分,一是受害者本人充值到游戏账号的金额,二是受害者向发起人转账或发红包的金额。前一种情况,受害人本人基于获得同等游戏权益进行充值,并未对充值游戏账号的后果产生误解。这是民事欺诈,不构成欺诈罪。后者是受害人被骗误解发起人身份而陷入“网恋”状态的财产处置行为,属于诈骗犯罪。因此,最终法院并未认定受害人向游戏账号充值的部分金额为诈骗金额。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将民事欺诈和刑事欺诈混为一谈。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骗取公私财产的行为。学界普遍认为,诈骗罪(完成)罪的基本结构是“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被骗人)有(或继续)误解——对方处分财产因误会-肇事者或第三方获得财产。-受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虽然民事诈骗罪与诈骗罪具有一些相同的表面特征,均具有欺骗行为,给对方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但两者有本质区别:一是主观目的不同。诈骗罪的主观目的在刑法中有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无意为取得对方的信任而付出任何代价或者提供劳务,非法占用对方财产的;而民事欺诈则是通过履行约定的合同来达到谋取一定经济利益的目的。其次,客观行为存在差异。一方面,诈骗罪与民事诈骗罪均存在虚构事实、客观行为隐瞒真相的情形,但虚构事实的内容有所不同。诈骗罪是虚构的基本事实,基本事实是当事人作出判断的主要依据。因此,在诈骗犯罪中,受害人的行为完全是基于虚假事实;在民事诈骗中,虚构对象是辅助事实,基本信息是真实的。虚构事实不足以影响受害人的基本判断。另一方面,参与者履行承诺的能力各不相同。在诈骗罪中,行为人根本不打算履行承诺,也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而民事欺诈行为人具有一定的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意愿。

区分民事欺诈和刑事欺诈是大多数欺诈案件的重中之重,这需要律师从主客观两方面进行分析,并结合整个案件的证据。对争议较大的案件宜早些介入,并向各办案部门提出法律意见,从而影响案件的定性和方向,争取无罪的可能。